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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560 2006-6-26 14:31

虚假资料骗取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纠正错误

  某市某村委会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某市某镇甲村村北一宗2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某村委会用该宗土地与某石油有限公司联营组建了某加油站并租赁给赵某经营。2001年1月11日,赵某持私刻的某村委会公章和该村委会副主任于某的私章(伪造印章已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以及自拟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到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拟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为袁某,系赵某之妻)。某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材料完备,遂为其办理了转让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赵某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农业银行某市支行贷款13万元,逾期未归还。某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其至今在逃未归案。某村委会得知此情后,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加油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案件审理期间,某加油站提出申请,请求中止该案审理。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加油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为申请人某村委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评析
     一是此案是否应该中止审理。一种意见认为,鉴于目前情况该案宜作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理由是:赵某因涉嫌诈骗潜逃,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其罪名是否成立,尚待司法机关最终审判确定。现在如果匆忙撤消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理由和依据不足,容易引起国家赔偿(赵某用该土地使用权向农业银行贷款)。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对该案作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结果作出后再作处理较稳妥。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无须中止审理,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根据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赵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使用的某村委会公章和该村委会副主任于某的私章是伪造的。据此,本案涉及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证据已经法定程序鉴定。至于赵某诈骗罪名是否成立与本案无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无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该案不宜作中止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是某市国土资源局为某加油站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是否应被撤销。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同时到场,其无能力、也无法定义务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别,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程序上不存在过错。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某省土地登记管理条例》中“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程序撤消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内容”的规定,对赵某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的土地登记,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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