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560 2006-6-26 14:34
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分析
【案 情】 2003年9月23日, 顺德区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当事人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村的土地114.84平方米搭建仓库,行政执法局逐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其7天内拆除建筑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拒绝签收文书。2004年2月16日,行政执法局依法向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执法局提出听证要求和申辩意见。 2004年4月16日,行政执法局依法向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 罚】 当事人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顺德区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顺德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当事人罚款1148.4元。
【评 析】 1、在该案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态度恶劣,不予配合执法工作,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送达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当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执法队员邀请了当地某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麦某和苏某作见证人,说明了现场情况,并由见证人和两位执法人员分别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留置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局的送达程序是合法的。
2、在适用法律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该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局于2003年9月23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但当事人一直没有作出整改。2004年2月11日,顺德区杏坛镇规划国土所、杏坛镇水利会分别复函证明了当事人在农用地上搭建的构筑物是没有办理过有关用地及报建审批手续,且影响规划,属违法建筑。因此,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虽然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与上述相同,但处罚规定就有所区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对这类案件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明违法使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救济时效方面,适用《土地管理法》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处罚的,如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为15日,其他处罚种类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行政执法局在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不服本处罚的第二项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的第一、三项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可见,行政执法局已履行了合法的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