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 2006-7-10 14:34
一执法单位违法用地挨罚
2005年8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州国土局)以“非法转让、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对黔东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州人防办)作出了罚款等处罚。州人防办不服,认为州国土局认定其违法行为系非法转让土地,又认定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这两种提法自相矛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州人防办非法转让土地等事实成立,州人防办一审败诉。
法院庭审查明, 2000年 12月 15日,州人防办与凯里天马房地产星驰分公司(以下简称星驰公司)约定在州人防办内整体联合
开发修建群防工事口部管理商住楼。分别按照 28%和 72%的产权面积分成。
2000年12月23日,经批准,黔东南州房改办给星驰公司发文批准用地 14000平方米。据此星驰公司先后得到相关手续,州人防办也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两单位并未按照批准手续修建经济适用住房,而是按双方此前签订的有关合同修建商住楼。
法院认为,州人防办未经批准,擅自将经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 6758.3平方米与星驰公司联合建设开发商住楼,且约定分成比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州国土局2005年8月10日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四项,即确定州人防办非法转让土地面积为 6758.3平方米,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216.27万元,扣除已上缴黔东南州监察局 86万元,剩余 130.27万元由黔东南州国土局依法向星弛公司追缴。同时撤销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三项,变更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 49.23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清。
黔东南州人防办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罗茜)编辑点评:在这起案件中,违法用地单位州人防办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土地管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项管制性规定。任何用地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来使用土地,不能任意改变。
非法转让土地是土地管理中一类比较多发的违法用地行为。实践中,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中往往伴随着改变土地用途。如上述案件中,州人防办在非法转让土地的同时,把划拨用地改为了经营性用地。因此,州人防办“两种提法自相矛盾”的抗辩理由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说到底,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管是谁,都得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