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合同
[size=3]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涵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明确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从事委托人要求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并据此收取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用。
在实际操作时,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从法律上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承认、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代理费用,从而保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利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承担义务或者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相对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当事人取得相互信任、沟通并各自履行义务,确实保障双方权利的根本途径。
(二)维护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秩序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虽然是劳务关系但也体现了商品(服务)交易关系。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双方恶意的、无序的行为,可以避免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双方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从而有效维护了土地登记代理的正常市场秩序。
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特征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双方合同
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等的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包括服务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支付代价的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服务。但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但应做到公平、合理,并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查证、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等优点,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具体的内容根据当事人不同需要会有所变化,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具有共性的。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合同就不成立。主体不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明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主体包括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不能以土地登记代理人个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合同。通过明确主体关系,使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二)代理事项
代理事项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合同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指向。没有客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失去目的。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代理事项主要是指土地登记代理的具体内容,代理事项必须要明确、清楚。如不清楚将难以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代理事项应是在合同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
(三)代理成果与质量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成果一般以文件资料、书面报告等形式体现。为了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履行,对代理成果的形式和质量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代理权限范围
代理权限范围即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同时,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代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代理费用是指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结算也可以转帐支付。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中权利与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同时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当事人应当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方式。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条款应列明当事人双方违背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并不意味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未被依法免除责任的,守约方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使用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节、仲裁和申诉四种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具体途径,如通过仲裁或申诉。
除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还可根据不同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结合土地登记代理的有关专业要求和政策要求等特征,在合同中增加有关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应得到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双方的认同,并签定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来说,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所付出的劳动向委托人索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土地登记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但土地登记代理人要求报酬应当以约定的委托事务完成为前提。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代理费的支付不应突破国家的有关规定。
(2)依法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权利。
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由土地登记代理人独立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即有权决定如何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
(3)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的权利。
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过程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相关的已有资料,且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2、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代理事务的义务
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是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指示处理事务,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授权指示可以表现为:①固定不变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是指令性的,其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完全是固定的,不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改变,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按照指示办理;②可以变动的指示。委托人指示是指导性的,其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基本上是确定的。但是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实际处理事务时,对其中某一部分可能发生的变化据实调整和变动;③任意性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只有很笼统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范围,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事务。
(2)及时告知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处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处理事务完毕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过程和应当交付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及书证等材料。土地登记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视委托人的要求和必要性为限。
(3)维护委托人权益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4)将处理事务的收益和所得交付委托人的义务
由于土地登记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登记代理业务的,所以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包括钱财、物品以及孽息等,应当及时交付给委托人。无论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或者由第三人取得的收益都应交付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2、委托人的义务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五、土地登记代理纠纷的规避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作为经纪活动的一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因为责任、义务不清,加之土地登记具有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等特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避免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产生纠纷,降低土地登记代理风险,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签定规范的代理合同
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首先是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意识;其次,一些代理人和委托人未能掌握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规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三,代理人受商业环境和陋习影响,在执业活动中有意无意不遵守合同规则,甚至不讲求信用只谋求经济利益等不良经营作风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合同纠纷,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和委托人签定规范的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政府或者土地登记代理的行业协会也可以制订符合合同规则的示范合同文体,加以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可以发挥多重作用:
1、既不干涉代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又可以将合同法的合同规则通过公开的途径进行示范,鼓励、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2、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通过比较,改变陋习和不自觉的违规、违法、违约行为;
3、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可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避免其受到违反合同规则的恶意行为的损害;
4、示范合同文本也是政府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提升行业形象、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宣传政府政策导向的有效手段。
(二)制订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服务标准是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准则依据。同时,又是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制订符合市场条件、行为准则、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的服务标准,是维护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权益、维护市场交易规范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执业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与行业形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基本标准并参照自己的条件、技能、信用程度、经营成本等方面,附加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标准作为经营的手段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告知必要的代理活动事项,利于委托人监督
土地登记代理人虽然为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但委托人应当对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信用能力、服务标准、合同的内容、签约条件、履行方式等内容具有知情权。而且,应当以公开的告知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在合同订立前让委托人知晓。避免了委托人不了解、不知情或受到不当引导的情况下作出影响自己权益的决定,进而造成合同纠纷。
(四)对已经出现的纠纷,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土地登记代理人一旦发现代理活动中的纠纷,要积极努力地去解决。如果属于自己工作中的过失,应及早地采取弥补措施,即使是委托人的过失,也应尽可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当然,并不是一切纠纷都能自行协商解决,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size] 顶啊!!!!!!!!!! 但在实际过程中,好像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还没怎么向中介转移,行业不像不动产估价那般规范,只要一规范起来,土地登记代理人就更具有价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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