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原创】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明确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管理,即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搞好两个规划,使规划能够更好的为建设服务,就必须做好规划衔接的问题。[/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首先,在规划编制时要做好衔接。城乡规划在以前主要体现“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即在规划初期尽量做大总盘子、扩大城市化率,很少考虑本轮规划期内能否达到建设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讲究计划引导和制约需求,即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都被严格确定,不得突破,划定的建设预留用地无法满足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所有规划建设用地。这样,城乡规划中的规划的建设用地在实施时便会因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使用。要解决此项矛盾,就要求在编制城乡规划市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划中确定的建设预留用地指标,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中短期建设的建设预留地和长期远景的发展备用地,划定的建设预留地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这样可以使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衔接,减少两个规划实施时的矛盾。[/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其次,在规划修改时要做好衔接。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城乡规划法》第四章对规划修改的程序、缘由都做出了规定,避免城乡规划的修改过于随意。在修改城乡规划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还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增的规划建设用地能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安排,增设的资源环境保护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调出指标避免浪费,随后要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两个规划顺利实施。[/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最后,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划实施中颁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尤其要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这样才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把有限的建设预留用地指标落到实处。[/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除了衔接以外,就是要做好法律新老交替后的实施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规划,除去新增的规定、程序和要求以外也要注意一些已经简化的程序。例如城乡规划法规定非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在为此类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衔接,变更此类项目核准、备案的程序和要件。[/color][/size][/font] 看了 颇有收获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联系紧密 处理不好 就会把土地总体规划 做成城乡规划 土总规调整得比城总规要频繁的多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什么关系 很有收获,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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