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ffice
ffice" />
(1984年9月8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