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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




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申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按下述技术路线进行:
一、验收阶段划分
从项目验收实施的工作阶段来划分,可分为如下二个阶段:
1、项目竣工初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初验(即初步验收)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对项目实施建设的整体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项制度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情况、竣工档案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的一系列活动。   
2、项目竣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和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等,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二、项目竣工初验
1、初验组织单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2、项目竣工初验组组成
项目竣工初验组应包括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以及土地、工程、财会、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3、初验参与各方及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情况表等。
2)项目设计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设计工作汇报,包括项目设计变更等。
3)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施工工作汇报,包括项目施工变更等;提交项目竣工图。
4)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监理工作汇报;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5)项目审计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审计工作汇报;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6)项目区所在地村民代表:提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7)项目验收组织单位: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主持竣工初验会,邀请上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一般为项目所在地市政府主管单位)参加。
4、申请竣工初验的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4)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的竣工自验合格。
5)竣工自验发现的问题已经落实整改。
6)项目承担单位向竣工初验组织单位提出了竣工初验申请。
5、初验重点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履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程序。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竣工初验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3)形成项目竣工初验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6、初验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初验程序如下:
1)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汇报,审查有关验收资料。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5)对初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6)专家组形成“竣工初验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7)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竣工初验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8)厅技术指导组根据验收要求对项目组织预检,全面检查项目各项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补充完善。
9)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形成“项目竣工初验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初验形成的成果
1)项目竣工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4)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7)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8)项目实施方案。
9)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10)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1)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12)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3)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4)有关影像资料。
15)其它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如工程变更请示,工程变更同意批文、项目变更图、补测地形图等中间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16)项目竣工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
1、组织单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项目竣工验收组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组应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其中包括土地、工程技术(如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财务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3、验收参与各方及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组作项目建设工作汇报。
2)项目设计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组作项目设计工作汇报。
3)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组作项目施工工作汇报。
4)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组作项目监理工作汇报。
5)项目审计单位:向项目竣工初验组作项目审计工作汇报。
6)项目区所在地村民代表:提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7)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一般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验收会。
4、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备案材料已经齐备。
3)项目竣工初验合格。
4)项目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竣工初验中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验收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4)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5)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6、形成的成果
1)项目竣工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4)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7)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8)项目实施方案。
9)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10)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1)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12)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3)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4)有关影像资料。
15)其它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如工程变更请示,工程变更同意批文、项目变更图、补测地形图等中间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16)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四、附录
项目竣工初验报告编写要求:
1、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简要说明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时间、成员、组织方式、分工等;验收主要采取的方法、操作程序等。
2、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范围
指项目区的四至及项目所涉及的行政村镇。
2)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项目规划设计、计划批复和实际建设情况,说明项目是否完成计划批复的计划建设任务。
3)项目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1)项目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包括计划下达文件、项目承担单位部署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受领任务等过程情况,需要明确每一个阶段的采取何种方式向下落实任务。
2)施工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组织招投标工作情况、确定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情况、公证合同等情况。
4)项目工期
从项目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明确起止年月。
5)项目任务目标
项目完成后所能够达到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程度。
3、有关竣工验收内容认定意见
1)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1)有无专职机构和固定人员。专职机构包括领导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
2)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和质量
1)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主要考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经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等情况。如存在规划设计变更,简要说明变更的主要内容、申请及批准情况
2)项目建设任务情况。主要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和其它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二是耕地质量情况;三是采取抽验方法,抽验工程完好率情况。
3)执行“五项制度”情况。包括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法人责任制。
1)公告制执行情况。抽验公告方式、途径、内容等。
2)合同制执行情况。查验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监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签定了合同、协议等。
3)招投标制执行情况。说明招投标组织方式;标段划分情况;每个标段投标、评标、定标情况;中标企业资质、业务范围等情况。
4)监理制执行情况。一般存在以下分4类情况。第一类,委托专业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重点说明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监理范围以及监理工作;第二类,委托具有专业监理资质个人负责工程监理,实际不应属于严格执行监理制;第三类,委托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重点说明质量监督工作、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结论书意见;第四类,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同时开展。
5)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
4)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1)是否有配套工程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资金到位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如项目费用开支是否存在超出投资范围、投资标准等情况。
4)预算执行情况。
5)竣工决算情况。
5)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1)查验土地权属调整界线是否清楚。
2)对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依法性进行评价。
3)土地权属调整后是否进行了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6)工程管护情况
1)管护组织、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
2)是否明确管护资金渠道。
7)投资预期效益分析
1)预期增加粮食生产能力的情况。包括项目区主要作物及产量情况。
2)有关评价指标增减情况。耕地数量增减情况、灌溉面积增减情况、机耕面积增减情况、基本农田面积增减情况、土地垦殖率增减情况、农田林网面积增减情况、植被覆盖率增减情况、其它情况。
3)现场与农民群众了解的情况。
8)文档管理情况
主要查验项目申报单位有关项目管理和成果文档管理情况。
9)其它情况
1)查验项目区是否设置固定标牌、标记。
2)项目区是否已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情况。
4、取得的经验
总结项目实施过程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5、存在问题
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6、建议
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7、竣工验收组结论
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的建议。
8、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___________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表


姓  名


单  位


技术(行政)职务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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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附件1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06-8-18 8:48:00 阅读:7次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 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 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 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__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支付酬金,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 )项解决:  
1.  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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