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竞争性来分,招标分为“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也就是通常说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其它采购方式还有“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各位所述的“议标”,其实是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不能把所谓的“议标”归为招标范畴。“议标”仅仅是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的一种俗称。
议标就是谈判签约,在我国不属于招标的范畴。因为谈判是限于甲方已经选择了乙方、而且是保密的状态,这与公开招标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是截然不同的。议标既然不是招标的范围,就没有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了。双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同文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所以,法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不允许议标签约的。
在我国,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议标”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在招标投标领域,是没有议标的方式的。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中,第三十一条有一种“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即是采用谈判签约的采购方式,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议标”。
国际上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包括两阶段招标)和议标。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通常是在非公开状态下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的。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议标”方式。这是由于这种招标方式弊端太多,而取消了。所以国内招标是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的。在国际上只有在竞争性招标不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和议标)。也就是说议标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采用:某项目在合同实施时,由于项目设计变化等原因,增加新的项目,该项目如果与执行的合同关系密切,可用变更的方式,由本合同的承包人一并实施。如果与合同关系不密切时,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另行招标。如果时间允许,经济上合算,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如果时间紧迫,投资不大,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花费较大,经济上不合算时,即可采用议标。所以议标在国际上是不可缺少的一种采购方式,前提是经济。笔者认为,该方式对于我国也是不可缺少的,只是应与国际上一样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使用。不能像以前一样,招标人用一对一通过谈判方式想把标给谁就给谁,以此来规避公开招标。这样作是没有经济作为基础的,所以是不允许的。
以上可以看出议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质上和程序上是不一样的,但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使招标人通过招标选择一个高效率承包人,能获得投资得到控制,按期完成的合格建设项目。如采用议标达不到上述目的,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