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调查是地籍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每年有各级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开展工作,逐级上报汇总,结果在每年的国土资源部公报上发表。是年度开展的长期工作。
土地更新调查是根据一定需要开展的阶段性工作。具体见一下296号文条的要求。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2006年开展的新工作。具体见下面的国务院3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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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基础图件陈旧,现势性不强。为满足各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出的新要求,很多地区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工作。为维护土地利用调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全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秩序,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客观,保持成果的延续性和现势性,保证调查成果质量,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在更新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更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和管理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的调查工作,技术难度高、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更新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一)加强对更新调查的组织领导
部将成立全国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更新调查的组织部署、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省(区、市)土地资源调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二)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经费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开通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单列基础调查经费,专款用于更新调查。
(三)建立调查责任制
各地在更新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调查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严格的调查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对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及虚报瞒报数据要严格查处。
二、明确工作程序
(一)实施方案报批
县级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将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级批准后方可进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全省域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复。
(二)技术培训、试点
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地应对更新调查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可采取培训与试点相结合的方式,使调查人员熟练掌握技术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保证调查成果的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查质量。
(三)检查验收
更新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必须按照外业、内业两个阶段依次进行,只有通过了外业成果检查后,方可进行内业工作。内业成果质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数据建库工作。更新调查成果验收严格按照“自检-预检-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县级更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更新调查成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验收。
(四)成果上报确认
县级更新调查成果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批报送我部,经我部确认后,方可纳入变更调查数据库中。
三、严格技术要求
各地在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定,客观、科学地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航空摄影、卫星遥感资料,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等新技术、新方法,按照新《全国土地分类》体系,本着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调查经费、一查多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基础图件,汇总、统计各类土地数据,建立更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一)比例尺要求
更新调查图件比例尺不得小于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比例尺。条件具备的地区,尤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应加大调查图件的比例尺,尽量采用1:5000或1:2000等大比例尺;平原地区可以不调查达不到上图面积的零星地物,但应适当降低最小上图的图斑面积指标。
(二)数据接边
全国勘界工作已经结束,县级以上行政界线已经确定,各地应充分收集和利用本次勘界成果资料,依照勘界结果核对、更新原来的工作界线,量算控制面积,全面完成辖区内数据接边。各级行政界线数据接边工作,应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三)建立数据库
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是更新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的更新调查工作应与数据库建设工作统一考虑、同步进行。调查成果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并以信息系统方式来管理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建立数据库进一步对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整理,完成数据分析和统计工作。
(四)土地分类
更新调查中应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或过渡分类系统。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执行新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更新调查分类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执行。
(五)成果分析
各地应加强对更新成果的分析,将更新调查成果与以往历史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尤其对辖区内因开展更新调查出现耕地大幅减少和建设用地大幅增加的情况,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具体原因,提出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衔接的处理办法。
四、加强检查验收、保证成果质量
各地要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自检-预检-验收”三级验收程序验收调查成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自检,编写自检报告,及时修改完善自检中存在的问题。自检通过后,应及时向更新调查成果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预检和验收。我部也将对各地更新调查成果进行抽查。
各地要建立严格、完善的更新调查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坚决杜绝趁更新调查任意篡改地类的行为。各地应重点检查更新调查的地类,确保调查与实地地类一致。对检查中出现的地类错误,要严肃对待,及时纠正。对更新调查中建设用地增加及耕地减少的图斑,在预检、验收时实行图斑地类错误“一票否决制”,发现一处这种地类错误,预检、验收则为不通过。当地要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后,再申请预检。如因相同地类判断错误,连续三次预检未通过,视为弄虚作假。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查成果不予以验收。
五、加强成果应用及更新维护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调查成果的应用化水平。要充分发挥调查成果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等国家重大项目中的基础作用;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中,要坚持更新调查成果作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建立“以图管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高管理科学化决策水平。另外,要严格保持更新调查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及时变更更新调查成果,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各地在更新调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二○○三年八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孙文盛 国土资源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陈晓丽 建设部总规划师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牛 盾 农业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保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张宏声 海洋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