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答记者问-中国国土资源报
从2007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新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不乏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作这样的调整?调整会不会弱化土地管理,怎样看待这次调整?调整后省级政府主要负哪些责任,中央部门职责有什么变化?调整对城市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就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我国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请问为什么选在这个当口,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负责人:首先要说明的是,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务院2006年31号文)的重要配套文件。调整城市用地审批方式是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强化土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31号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确定的城市城市用地新的审批方式,加大了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同时也加大了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中央部门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用地监管。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我部具体研究了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报批内容和要求、审查责任等,下发通知,从2007年起,正式启用新的审批方式。
应该说,国土资源部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针对原有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的问题,2006年2月,作为国土资源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重要内容,完善和改革土地审批制度,被确定为部的重要研究课题。课题研究组在认真总结工作,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的基本改革思路。因此,国务院提出调整城市用地审批方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我部很快就贯彻落实,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这将大大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发挥调控作用,也有力地推进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
记者:个别媒体报道,这次调整是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请问怎样看待这次调整?
负责人:应当明确的是,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
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报批程序,二是报批内容,三是审查责任。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具体又分成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报批程序发生变化后,报批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由于报批程序与内容的变化,审查责任相应作了调整,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记者:请问这次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具体涉及用地范围是哪些?
负责人:这次用地审批方式调整的范围很明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即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仍需按原有关规定要求报国务院批准,不存在调整审批方式问题。
记者:这次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确实加大了省级政府责任,您能否谈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调整用地审批方式后,省级政府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所谓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具体工作上,省级责任主要担负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务院;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有关城市重新申报。
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包括对用地的项目或具体用途、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保证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有关城市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上述方案与实施方案,发现问题不得通过或同意。特别要加强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和实施检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出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不得违反省级政府同意的实施方案。一旦发现问题,就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城市进行整改。
记者:那么,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负担什么责任?
负责人:实行新的审批方式,促使国土资源部加快转变职能,但并不意味着减轻了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和部门职责,调整审批方式后,部在城市用地审查报批中主要有两方面工作:
一是,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负责审查把关。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审查把关,贯彻国家关于城市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优化用地结构,落实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具体用地审查中,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调查情况等,以体现“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精神,迫使城市压缩用地规模,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对于存在问题的报件,退回省级政府,责成有关城市修改完善上报方案,并在国务院批准后,在用地批复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或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在以后工作中检查落实情况。
二是,指导、督促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好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和征地、供地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检查,特别要充分发挥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此,部发通知中明确了部要做的工作和有关要求以及相应的措施,这将成为我们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重点,以确保城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用地。
记者:请问这次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对城市房地产市场有什么样的影响?
负责人:部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当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申报居住用地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据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部都将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务院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落实。应该说,新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将有助于上述三类住房的建设,稳定城市商品房价格,对于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