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威望
- 582 点
- 土地券
- 9876 亩
- 性别
- 男
|
1楼
发表于 2007-3-15 09:40
| 只看该作者
两会聚焦——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物权法草案
千呼万唤物权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物权法草案 3月8日上午,一部耗时13载、前后历经7次审议的法律——物权法草案,终于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接受全体代表的审议。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也参与了讨论。
几天来,代表、委员们热议物权法草案。据记者了解,大家对物权法草案,好评如潮。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与个人脚下寸土、头顶瓦片有密切关系,关系到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益。物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人民积极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来自香港的林铭森委员在小组讨论会上说出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心声。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前后历时13年。自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
从一审到七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物权法草案针对会议中提出的各类问题不断修正,日臻完善。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19章、247条,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5编。其中,总则包括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等3章;所有权包括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6章;用益物权包括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5章;担保物权包括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4章;还有占有1章。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是物权法草案中最让代表、委员们感兴趣的话题之一。有代表指出,国家对国有产权保护了50多年,但对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一直不明确。这次物权法出台突出强调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对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保护平等。”徐显明代表说。
韦钰委员对此也深有感触:“物权法通过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共同参与、共同分享’,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
有代表形象地说,富人的宝马汽车要保护,乞丐的打狗棒同样要保护,在物权法中两者是受到平等保护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只有主体平等,市场经济才能运行。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容易产生纠纷,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其物权都应给予平等保护。 但是,平等保护不等于地位相同,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依据宪法,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代表这样强调。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保护耕地的宣示,久久地回荡在代表、委员们的耳畔。
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说明》中指出,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根据我国的国情,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提起某些地区私下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全国政协委员李仁臣就痛心。他说:“我国土地问题严峻,不能擅自把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盲目扩大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开发区,大搞大学城建设,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应遏制在规划外扩大建设用地。” “物权法草案把对违法用地进行治理的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这说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在未来的实践中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张宝文委员说:“应该限制对农民土地的侵占,严格保护农民土地。”袁立本委员则认为,有了物权法以后,乡镇、村随便批宅基地将会受到限制,对农村和谐非常有利。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物权法草案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失地农民补偿有了法律保障
“我真心拥护物权法。”姚守拙委员高兴地说:“农村失地现象严重,物权法让农民的‘活命本钱’——土地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叶维祯委员的观点是,物权法的出台保护了两个群体的权益——失地农民和城市拆迁居民。
罗里熊委员表示,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拆迁、土地问题突出,如果早有这部法律,纠纷就会少很多。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光是经济收入来源,而且是最后的社会保障。物权法在规定补偿原则时不仅考虑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补偿费,也保障征地农民的生活。关于征地补偿,物权法草案就补偿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姚天恩代表对这一规定表示赞许。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王兆国副委员长说,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针对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征地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并明确指出,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基本政策不变,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了物权法的保护,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沙窝村村民占平静的遭遇再不会重演了。
1999年,占平静的丈夫贾增启与当时的沙窝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朝阳区农村种植业承包合同》。他承包了村里的二等地14.96亩,承包期限是30年。2003年贾增启去世后,该块耕地由其妻占平静继承并继续耕种。2003年年底,村里通知该块土地被规划为绿化用地。贾增启家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收回。2004年4月底,平占静发现被收回的土地并没有用作绿化,而是被别人继续耕种。
彭振坤代表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物权范围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保护了9亿农民的利益,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只有保障了土地,农村才能稳定,农民才能安心。
“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提供了法律保护,对广大农民是一个喜讯。”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徐鸿道说。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
在随后的小组讨论会上,代表们就宅基地转让、流转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一部分代表、委员认为,应该限制宅基地的流转,保护农民的土地和利益。
“不能开允许宅基地转让的口子。”周宜兴委员说:“如果允许宅基地转让,卖掉宅基地的农民会涌进城市,搞不好就会成为城市贫民。”贺大经委员则认为,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这个市场,宅基地的转让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地方已经进行试点。对此,物权法草案是很好的,宅基地的问题可以用其他法律专门解决。林乃基委员从农业集约经营的角度出发,认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集体或种田大户搞集约经营,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老百姓关心的住宅用地,满70年后自动续期
我们花钱买的房子难道只能住70年吗?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问题,是城镇居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许多人反映,听到这一条款后,悬着的一颗心终于可以放下来了。在当天的讨论中,特邀代表孙必达激动地表示,这对在国内购房的境外人员也很有意义,他们不必再担心购买的房产70年期满后被收回。
土地是最大的不动产,要加快和规范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问题专家谢俊奇委员看待物权法草案有独特的视角。他说,草案已经吸收了国家在土地管理特别是权属管理中的一系列新规定、新政策,如国务院28号文件、31号文件。他认为,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当前土地管理的现状,目前要做的是抓紧做好基础工作。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专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物权法草案经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据了解,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
谢俊奇委员说,物权法出台后,与我们工作直接关系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土地是最主要的不动产,房屋等实际上只是土地的附着物,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非常重要。可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们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之一。当前,我们要抓好土地登记工作,实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提高登记的公信力。要做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弄清坐标、界限、四至范围,为将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好技术、组织准备。土地登记,是保障不动产产权人权益的最主要的措施,也是物权法得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和依据。 |
强烈支持华夏土地网hxland.com我是夜叉我怕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