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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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