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保障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各煤炭企业方案编制工作,省环保局制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企业,《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及相关行业规划
其它有关文件(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等)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试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推进煤炭工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原则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煤炭生产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并逐步解决已有生态环境问题,把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顺序,逐步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3)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
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考虑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因素,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方案编制时限
为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相衔接,方案以2006年为基准年,近期2007~2009年,中期2010~2011年,五年为一个方案实施期。五年实施期完后,另行制定下一个五年实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