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征地补偿安置中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实行“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两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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