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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求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本主题由 韶土王 于 2008-7-3 15:51 合并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求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严格监督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建设占补耕地规模

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通知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市(地)、县(市)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通知提出,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账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通知强调,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核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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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及时啊!又长见识咯,谢谢!做土地这一块的必须时刻保持和国土部门的联系啊!也只有这样才能是我们做出来的事情更加有说服力,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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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坚守平衡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国土资源部发出的紧急通知重申了这一点,并采取四项严格的管理措施,共同坚守耕地占补平衡。

目前,有些地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落实占补平衡的难度很大。有些地方对于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没有积极性,而是盲目地推行跨区域补充耕地。从全国情况看,光热水土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只有约8000万亩,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实情。但是,如果建设占用耕地没有补充,或者建设占用的是区位条件好的优质耕地,补充的却是质量不高、灌溉条件不好的耕地,那么我国耕地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就会变得更加突出,会直接影响耕地生产能力。

占补平衡,之所以被一些地方、一些人看成负担,执行的不好,根子上还是一些地方上的项目过多。很明显,一个地方的建设用地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经济发展速度也不是越快越好,这些必须与土地等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平衡。否则,后备资源永远也不会够用。

紧急通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足节约集约用地的文章,才是缓解补充耕地压力的最佳、最现实的选择。

坚守耕地占补平衡,就是实现保障和保护的统一。坚守平衡,功德无量。
土地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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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宏观统筹权太强
有时没有顾及地方实际利益
这也是占补平衡做不到位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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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拥护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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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好的,但是难实施,即使实施也是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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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国家的角度去保证最低耕地面积。但就一个全球化的今天,是不是还有很多工作未得到很好的开展,我们提的全球化,不就是把世界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吗?但看了楼主的这个东东后,感触颇深,看来要真正实现全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许也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可能有待于科技的提高。以及对一些利益集团的控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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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这点大家要注意了,不能触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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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8-07-01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电发【2008】 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帐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四、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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