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智力投入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
要使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能稳定、有效和持续地运作起来,应遵循如下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价值规律,确定勘查项目收益分配基数,有利于调动探矿权人(出资人)和地勘人(地勘单位)双方积极性的原则。某勘查项目收益分配基数(剩余价值)=某勘查项目流转总价款(商品价值)-某勘查项目支出的实际费用(成本价格),某勘查项目支出的实际费用包含了出资人的直接投资物化劳动的费用和地勘人的活化劳动费用。所以某勘查项目收益分配基数的确定是指该勘查项目在市场流转的总价款扣除出资人直接投资和地勘人活化劳动费用(已经支付)后的剩余价款,即剩余价值。
运用宏观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理验证,认为上述确定的勘查项目分配基数是正确的。成本—收益原理是指仅当收益超过成本,产生经济剩余时人们才会进行交易,经济决策的目标,就是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剩余,这是经济学的主要原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收益”与前述所指的“收益”内涵不同,这里的“收益”是讲总收入,与前述的“商品价值”、“勘查项目流转的总价款”相同;“成本”相当于前述的“商品成本价格”;“经济剩余”相当于前述的“剩余价值”,即“某勘查项目的收益分配基数”。因此,“经济剩余”(剩余价值)=“收益”(商品价值)-成本(成本价格)。由此说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是一致的,而确定的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的基数是客观合理的。
——坚持尊重地质工作规律,确定地勘人参与收益分配的额度,借鉴目前技术参股的通行作法的原则。探矿权的收益是探矿人和地勘人的共同成果,地勘单位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是名正言顺和顺理成章的,但需要确定一个彼此可以接受的分配额度,这可参照目前技术参股以5%~25%的通行做法,再考虑地质勘查工作高风险、长周期和高效益的特点,其参与收益分配的额度按贡献大小,可占收益的10%~30%左右。
——坚持适应市场机制,确定具体勘查项目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勘单位找好矿、找大矿和多找矿的创造性的原则。根据上述确定的10%~30%收益分配额度,实行一项一定。因矿种、找矿难度、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差异等因素,其智力投入按贡献大小和收益高低,采用不同系数,依次调节某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
智力投入补偿的法律形式
补偿方式是建立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要解决的外在性问题之一,也就是要解决补偿收益的资金流入地勘单位的合法性问题,即法律形式问题。
国家刚刚出台的《物权法》,已把探矿权纳入用益物权,把地质勘查成果的财产权的原始归属为出资人,即探矿权人,这已产生了法律效应。探矿权流转的部分效益如何能依法流向地勘人,这是解决智力投入补偿机制运作的首要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探矿权人和地勘人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从事智力活动地勘人的合法权益,以力求使两者权益达到有效平衡,将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方式(可分配货币资金或在后续勘查开发中作价入股等)和具体补偿指标的测算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生效。这种合同约定的补偿形式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应的。
智力投入补偿收益指标测算
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收益指标,是探矿权人和地勘人十分关注的,而且双方都能接受的地勘人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指标,这是外在性问题之二,是解决智力投入补偿机制运作的关键问题。因地质条件不同,勘查项目的市场收益不同,地勘单位贡献不同,探矿权人和地勘人对某勘查项目的智力投入补偿收益指标,是会斤斤计较的。
这应在上述确定的10%~30%收益分配额度的基础上,根据矿种不同、找矿难度、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等因素,采用系数调整法,以调动地勘单位多发现矿、找好矿、找大矿的积极性。一是矿种系数a,金属矿产为0.25,能源矿产为0.125,非金属矿产为0.1;二是找矿难度b,大的是1.2,中的是1.,小的是0.9;三是勘查程度c,勘探是1,详查是0.9,普查是0.8,预查是0.6;四是矿床规模d,大型是1.2,中型是1,小型是0.9。
智力投入补偿指标收益的测算公式为:Y=X·a·b·c·d,其中Y为某项智力投入补偿收益指标、X为某勘查项目在探矿权市场中流转收益(剩余价值)。
对上述系数均取各极值验算:金属矿产的补偿收益指标占该勘查项目收益分别为:12%、20%和36%(如按详查程度应为32%)左右;能源矿产的补偿收益指标占该勘查项目收益分别为6%、10%和18%(如按详查程度应为16%)左右;非金属矿产补偿收益指标占该勘查项目收益分别为5%、8%和15%(如按详查程度应为13%)。
经初步验算可以说明三个问题,一是上述四因素采用的系数与确定的收益分配额度是基本适应的;二是均采取系数的中值计算,三大矿产的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为20%、10%和8%,与目前技术入股的5%~25%的通行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三是对上述四因素系数选取既兼顾了有利于激励地勘单位发现矿的创造性(预查和普查系数分别取为0.6,0.8,小型矿床系数为0.9),而且还兼顾了有利于激励地勘单位在发现矿的基础上探明矿床、找大矿、找好矿的积极性(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非金属矿产收益分配分别高达36%、18%和15%)。
建立良性循环的智力补偿长效机制
现在主要研究智力投入补偿的内在性问题,主要是解决补偿收益内部规范管理问题,提高管理效益,推动健全地勘单位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一是正确处理好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当事人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关系,健全地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地质勘查成果紧密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收益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益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收益的使用效益;三是地勘单位与地质勘查当事人和经营管理者探讨将按规定所享有的个人收益作为内部股份管理,完善和深化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四是由地勘人和探矿权人商定将地勘单位所得的补偿收益额作为股份继续享有勘查收益权或矿业开发收益权,将地质勘查业向下游延伸,以推进地勘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等。
智力投入补偿机制作用预测
——必将进一步确立地质勘查业仍是地勘单位主业的地位。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地勘单位和地质工作者的价值,必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地质勘查人力资本的基础性作用,激励地勘单位发挥比较优势,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适应市场机制,把地质勘查业规模总量做大、服务领域做宽、空间范围做深、产业链做长、工作质量做实,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发展地质勘查业,多找矿、找大矿、找好矿,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矿产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
——必将促进加强地勘单位建设。“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关键”。地勘单位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智力投入补偿反哺地勘单位,增加经济实力,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更新地质技术装备,适度解决基地欠账等问题,加强地勘单位的建设,巩固和发展地质勘查业。
——必将推动地勘单位建立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通过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必能运用经济杠杆激励竞得更多地质勘查项目,产出更好、更多的地质勘查成果,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使地勘单位有经济实力同时成为探矿权人,使地勘单位逐步成为以地质勘查为主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必将推进建立现代地质勘查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打破地勘单位纯而又纯的国有格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代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