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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合法宅基地有望明年全“领证”

国土资源部:合法宅基地有望明年全“领证”

来源:京华时报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通知明确,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
土地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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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铺垫和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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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好久以前就对宅基地发证了,还用重申吗?没证的主要是农民不愿办,要交钱嘛?还不是小数,不知道现在少收一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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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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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合法的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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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这几个字太关键了,但农民的事不好做,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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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好久以前就对宅基地发证了,还用重申吗?没证的主要是农民不愿办,要交钱嘛?还不是小数,不知道现在少收一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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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铺垫和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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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来谈下我的观点.为什么早该办的迟迟没办呢?有两主面的原因:一、以前行政执法,过于粗暴,经常会看到诸如在执法过程中,拿农民财物,牵农民牲口的情况。当国家感受到不妥时,出现了第二种情况。二、由于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在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顽固分子,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或有约束机制,但在运用过程中出于对百姓的礼让。会让部分人觉得可以跟相关部门对抗,而相关部门反而没有更多的办法对他们进行管理,发展到听之任之了。这样的事情一旦多了以后,就出现政府部门的软弱,对农工作这块就处于劣势。有很多该做的工作反而做不好,甚至没做。
当然,如果确是制度的问题,我们要加紧改善,但如果确是群众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教育,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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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我觉得是土地方面的一大重要问题,土地乱使用、违法建房等问题特别多,我觉得这和基层的土管部门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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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农村居民对土地相关法律模糊的认识,对合理用地根本没有一种提高种的认识。
他们觉得地就是自己的,自己的地任意处置!
我觉得基层土管部门要加强合理用地的宣传,从根本上让他们认识到保护土地的重要性。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协调,别等到违反用地过去了很多年,再去解决那是特别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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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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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要国土部门的大力宣传.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城镇居民也不知道要办理土地登记.就更不用说农村的农民了.
加大宣传.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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