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简单情况:
1. 1986.3.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2. 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3.1987.12.26,国务院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
4.1993.3.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和变动。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5.1997.10.23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
第六条原则之一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6.1997.4.1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用途管制等
7.1997.12.26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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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1986年—
建立了初步的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规程
科学性较强,实践缺乏(无法律依据)
第二论:1996年—11号文(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
建立指标加分区的模式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
第三轮:2004年—28号文(节约和集约利用,科学发展观)
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为基础
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及用途管制分区的政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