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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表4说起

从附表4说起

附表4材料费下有一项“其他材料费”,纵观定额所有子目,没有一个子目下含有这个材料费,所以,按照定额的本意,附表4材料费下“其他材料费”一项所要表示的应该是定额子目中的“其他费用”的含量,而且将定额子目中的这个“其他费用”放在材料费内也是符合惯例的。但不知道为什么,国土部门在使用中要把这个“其他费用”分成几份(人、材、机)。

按照总说明的解释:其他费用是指完成该项工作内容所需耗用少量和临时的零星用工、用料和辅助机械所发生的摊销费用;以费率形式表示,其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之和。
根据这句话的意义,在定额的实际使用中发生的摊销费用(其他费用)可能是零星用工、可能是零星用料、也可能是辅助机械,这三项费用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只发生一部分;所以这个“其他费用”定额本意是统一计算,按需使用。
例如:


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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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总说明解释的很详细,其他费用是指完成该项工作内容“所需耗用少量和临时的零星用工、用料和辅助机械”所发生的摊销费用其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之 “和”   ;而且在附表4中给了其计算结果的位置,即材料费下面“其他材料费”一项。

我想问一句

将定额中其他费用这个摊消费用分开来按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分别计算,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那一页、那一项规定的?

将附表4材料费下“其他材料费”一项随便取消,又是那个文件规定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权威性是否还要维护?是否真的可以让人随意曲解、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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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当时也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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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我在做的时候也发现这个问题,请教上级部门没有结果,最后没办法,在附表4后面加了一项其他费用。在表3-1-1中把这项费用在摊进去。至于附表4中的其他费用一项我认为有些定额子目中材料品种太多,把主要材料列出来就可以了,其他的就直接统计到其他材料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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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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